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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日本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一再反对,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列岛(也就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进行所谓的“国有化”。这样蛮横的做法激起了两岸中国人民前所未有的强烈反抗。其间中国大陆政府提出的两项反制措施,很值得我们从学术的角度加以关注:第一,中国政府公布了钓鱼岛列岛的领海基点基线;第二,中国政府宣布正式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申请东海外大陆架的界限,直接达到冲绳海槽。

  钓鱼岛列岛的领海基点基线

  领海基点是计算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起始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领海基点线曲折的地方,或者在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便使用直线基线划分的方式,即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自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点,这些点就被称为领海基点,这些直线就是这一海域的领海基线。

  领海基点基线的公布,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宣誓主权的重要标志。这对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巩固海防建设、保护海洋环境、加强海洋管理等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前几天(2012910日),中国政府正式公布了钓鱼岛列岛的领海基点基线。这一批基点基线的划法是按照过去大陆地区海岸基线一致的“直线基线”方法划定的。这与1998年中国台湾所宣布的钓鱼岛列岛的“自然基线”(即最低潮线)不同,其所划入为中国内水的范围更大,四周的12海里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海域范围,也就自然随之更大。

  事实上,中国大陆政府在钓鱼岛列岛划定领海基点基线的作为,完全是针对日本宣布将在911日起把钓鱼岛列岛“国有化”的反制措施。位在台湾东北方一百五十公里处的钓鱼岛列岛包括了南小岛、北小岛、黄尾屿、赤尾屿和钓鱼岛,连同其余三块岩礁,总面积不过六点三平方公里,但其经济利益甚大,其战略价值更高。

  钓鱼岛列岛附近水域有黑潮形成的强大涌升流,是一处优良渔场,渔资源非常丰富。台湾渔民每年在此捞捕渔获价值数十亿元(新台币)。更重要的是,钓鱼台附近的中国东海大陆架内蕴藏着极丰富的石油与天然气;这些非再生性矿资源的精确含量,虽然迄无定论,但自从1969年联合国发布一份乐观的调查报告以来,国际上已数度证实中国东海大陆架内的石油、天然气蕴藏量惊人,咸认为世界上最具有开发潜力的石油矿区之一。美日近年来,积极阻拦中国的海洋发展,动辄启动各种军事手段,欲拦阻中国的潜艇航行,拦阻中国的导弹发射,要将中国困牢在大陆的沿海水域以内。这其间,钓鱼岛列岛的战略角色重要,不言可喻。

  东海外大陆架界限

  2012916日,中国政府又正式宣布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东海外大陆架界限的申请,这是对日本的又一强有力反击措施。

  其实,日本政府想在钓鱼岛列岛搞类似“国有化”这样的“国家主权行为”已经很多年了。200313日,台湾各报报导:日本政府向民间租用钓鱼台,以宣示其对钓鱼岛列岛(日本称之为“尖阁群岛”)的主权主张。这件事情引起了两岸人民的关切。中国发言人随即公开驳斥了日本对钓鱼台的主张。在香港,若干保钓人士也立刻再度走上街道,向日本发出了抗议的怒吼声。从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观察,这件事情当时就已经显示了日本政府对钓鱼台问题采取了更公开,更法制化的立场。

  当时,日本政府为什么要向民间租用钓鱼岛列岛(日本所谓之尖阁群岛)?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只是为了按照日本的国内法律,向冲绳县治下有权利的民间氏族,取得使用这些小“礁岩”(非真正法律意义上之“岛屿”)的权利;但是,在国际法上却是不折不扣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作为。

  日本政府这次所施展的新招术,有三项主要的目的:

  第一,企图阻断中国向联合国提出大陆礁层(即大陆架)外部界线的合理性。

  由于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该公约十年之内,向联合国大陆架外部界线委员会,提出该国对大陆架外部界超出二百里处的精确位置,供委员会审查。如果该国所提出的外部界线合乎公约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委员会将在审查通过之后,公布该国的大陆架外部界线,从而确定该国的主张合法性,而可以据此对抗任何其它国家的相反主张。

  中国大陆近数年来,一直在积极研究、调查中国的大陆架超越二百里处的外部界线,准备向联合国上述大陆架外部界线委员会正式提出。按照公约的规定,因为中国于一九九四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以应该在二○○四年前,正式提出申请审查案。(但是由于各国目前都有调查能力不足,资料无法确定的困难;事实上,也只有俄罗斯已经提出了申请,其它各国都还没有提出,所以联合国已决定延长申请审查的年限。)

  众所周知,中国的大陆架外部界线会超出领海基点基线达二百里的,主要是在东海地区。中国认为,中国的大陆架外部界线,依照自然延伸原则,可以远达日本、琉球附近。尤其因为冲绳海槽的存在,日本或琉球(注意:琉球在法律上并非日本)对其本身大陆架的主张,应该无法反延伸超越冲绳海槽。

  中国的此一主张是有国际法上的先例及海洋法的法律依据的。

  日本对此当然十分不满,坚称应以“中线”来区分东海大陆架的归属权。为了巩固此一立场,所以日本多年来一直积极主张对钓鱼台的主权主张。毕竟,日本如果有了钓鱼台的主权,才能算是跨越了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才能勉强对抗中国“自然延伸”的合法主张。

  第二,企图为自己“窃占”中国领土钓鱼台的行为,寻求“时效取得”的法律基础。

  李登辉和台湾少数头脑不清的学者,曾经提出日本已依时效取得对钓鱼台主权的谬论。这种呼应日本政府主张的说法,其实是基于对国际法的误会而生出的。

  虽然有些国际法的教科书,确把“时效”列为国家领土主权取得的“五种方式”之一,但是,深研国际法的学者都会发现:国际法(无论成文法或习惯法)从来不曾接受“时效取得”领土主权的说法。从国际法的法律上来看,也不应该允许任何国家主张“因长期、和平、持续占领”而取得任何领土主权,否则,岂不是以国际法来鼓励“窃占”他国的领土,埋下无穷的纠纷种子吗?

  日本政府当年由自己的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列岛纳入冲绳县治下。当时没有刊登官报,日本人民及外国均不知情。后来,冲绳县令西村舍三透过内务卿山县有朋,向外务卿提出“咨询关于在清国与冲绳县之间无人岛事情之文件”,就有关设立国标向太政大臣提出申请案。而外务卿井上馨却以《亲启文书》的方式,回答冲绳县令说:“……特别是清国给该岛屿取了岛名,而且…对日本怀抱猜疑,…故不得建国标。”井上馨同时还特别交待:“不得刊于官报或新闻纸”……等等。

  由此来看,日本政府自始知道自己是“窃占”中国领土的事实。为了掩饰这一事实,从而取得国际法上比较对己有利的地位,日本政府才会在一九五○年日本人民开始了解钓鱼台的主张后,一再做出“和平、持续、占有”钓鱼台的姿态,企图以“时间”换取“权利主张”。

  笔者相信,日本政府应该也已经了解到“时效取得”领土主权的不可能与不合法。但是,在国际社会上,一旦长时间存在了“国家公权力行使”的事实,逐渐形成了对领土主权主张的有利基础之后,“窃占者”往往反而会成为理直气壮的“既存法律秩序”的维护者──这才是所有中国人要担心的事实。

  因为,国际法一如任何文明国家的国内法,对于长时间存在的“法律秩序”,总是采取维护的立场,不愿改变既存的稳定关系。日本看准了这一点,所以多年来,始终采取了不在钓鱼台“太早”制造事端的立场。

  2003年,日本眼见中国大陆在之前的几年间,在钓鱼岛列岛附近,仔细测量东海大陆架外部界线的可能合法定点;又一再调查、研究冲绳海槽的地形、地质条件,准备向联合国提出中国大陆架超出二百浬处的精确位置了。日本政府会做出向民间租地的法律动作,自然也就不难理解其心中的想法了。

  现在,经过了将近10年的忍耐,中国政府正式宣布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外大陆架界限的申请,直接达到冲绳海槽,这就是对日本从2003年以来一再背弃“搁置争议”默契的全面反击。

  第三,为将来进入国际法庭争夺钓鱼台主权作准备。

  从一九八六年联合国在德国汉堡正式成立了“海洋法国际法庭”(ITLOS)以来,有关钓鱼岛列岛(以及南海各群岛)的领土主权纠纷,已经有了新的有权裁判的国际司法机关。

  笔者认为,日本对于钓鱼岛列岛,一如东南亚各国对于南海诸群岛,都正处心积虑地累积着他们侵夺中国岛屿主权利益的资本,故意以和平、长期、持续占有中国的岛屿的做法,企图在若干时光之后,面临国际司法或准司法(仲裁)的解决关键时刻,提出一个对他们有利的“现况日”(date of status quo),作为维持国际社会“既存法律秩序”的基准点。到了那个时候,中国人祖先留下的诸多历史证据,都将面临价值减低,而原本毫无历史证据的这些邻国“窃占者”,却都一一成为维护国际秩序的“卫道者”。

  用知识保卫国家领土主权,需要年轻人加紧研究国际海洋法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钓鱼岛列岛是中国人“先占取得”的固有领土。即便中国曾经在1894年甲午战败之后,把包括台湾、澎湖等附近岛屿在内的领土割让给日本,但是,随着二战的结束,日本作为战败国也已经按照“开罗宣言”与“波兹坦公告”的“无条件投降”办法,将“战前一切以武力取得的领土”全部归还;日本的领土仅限于固有的四个大岛(不包括琉球群岛)。日本也在实际上,已经将钓鱼岛列岛附在台湾、澎湖一道,完整交还给了中国。即便在两岸国共内战时期,中国或许疏于照管,美国或许含混其词,日本也从来没有取得过钓鱼岛列岛的“主权”。

  “保钓”是两岸中国人民全体的共同责任。目前,在南海、东海、黄海甚至渤海,还有诸多来自海洋邻国的挑战。整个世界的海洋环境中,也有着太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有待中国人民去实践。作为现代的中国知识分子,笔者认为,我们亟需年轻学子投身于海洋法政的研究队伍中。希望优秀的年轻学子,不要过度重视短暂的就业需求,而能放眼全人生的意义,投身国家民族的海洋事业。

作者小传

  傅崐成,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中组部千人计划专家,《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主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海洋法律与政策专业学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

(出处:http://news.sjtu.edu.cn/info/1021/1284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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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季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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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卫东,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就任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正教授。1991年至92年期间为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经被遴选为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RCSL)指定理事、现任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亚洲太平洋论坛(淡路会议)研究委员会委员、国际高等研究所企画委员、东京财团比较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等。自2008年9月起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兼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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