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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传统的秩序原理与信任观

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原理一直强调信任这个要素。不过,对信任概念的理解,儒家与法家之间差异很大。

儒家强调的是朋友(也含有师生、长幼的等级间互动成分在内)相处的行为尺度  ,即个人与个人(特别是作为有教养阶层的“君子” )关系上的信任,构成社会组织和秩序赖以成立的支柱  。在这里,朋友的“信”不妨分为以下两个侧面来考察:第一、因人格、个性、志同道合以及群体内部的情谊而产生的安全感(personal security)或者放心(assurance);第二、因互惠、两利、提携、扶助而产生的相信(reciprocal confidence),这种相互信赖的制度化形态就是礼仪  ,具有可以针对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和操作的特征。

信任与秩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孔子说的政治议程上的优先序列是:“民信”-“足食”-“足兵” ,但对“民信之”的涵意存在不同诠释。有的认为是要求人民宁死不失信义的德性品位,与“朝闻道,夕死可矣”的说法相通,也有的认为是针对统治者不能失信于民,与“信而后劳其民”的说法相通  。我倒是同意钱穆从正名复礼的角度来把握“民信”概念  ,觉得“民无信不立”的命题与“无礼无以立”的命题的确一脉相承,因而取前一种解释,即孔子把教化人民守礼信义视为政治的头等大事,重心落在社会诚信。

事实上,儒家在总体上并不太在意国家在政治决策、合法性论证等方面取信于民的问题。

例如我们的孔圣人在与学生探讨士大夫的标准时就公开宣称:“言必信,行必果,任任然小人哉” 。他的意图显然是强调通权达变、“议事以制” 。亚圣孟子也赞同这样的主张,认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 。原因正如《通典》申明的那样,在儒家看来,“礼缘人情”而制度化,因而“礼许变通”;只要认为符合实质性正义,就可以摆脱承诺或规范在形式和细节上的羁绊。实际上,所谓为尊者讳、让乱臣怕的“春秋笔法”,不外乎公然提倡站在体制的立场上、按照特定的价值观来曲解事实、隐瞒真相。这种观念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是如此根深蒂固,直到今天,我们依然能够不断发觉它的影响。由此可见,断定儒家重社会互信、而轻国家立信,并不算牵强附会。

形成对照的是法家的信任观。

历史上非常著名的商鞅徙木置信的故事,强调的正是国家和法律必须取信于民的道理  。韩非为这类信任作出定义如下:“信,所以不欺其民也” ,主要指信赏必罚,统治者说得到就做得到、雷厉风行。他还具体阐述其必要性,说“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故明主表信” 。表明信赏必罚的宗旨在于造成下信上、上使下、上下齐心、国事大治的局面。其实,这种信任与信实、信奉、信誉甚至信赖未必有关,属于决定论的法律世界观的范畴,以严明的制裁或者因果报应关系为国家立信的基础。还有必要顺便指出,在这里,由于社会互信未纳入视野之中,所以法律对私人之间不守信行为的惩罚以及保护和促进民间的信任没有被当作制度设计的重点。

法家站在性恶论和功利主义的立场上,要求人民相信国家,却并不提倡国家相信人民。尤其是韩非,对人性极端缺乏信任,他的帝王学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 。在他看来,治理国家只不过“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 ,因此才可以不信人而用人;“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 ――也就是可以操纵他人不得不为自己出力,而不希冀他人的奉献出于敬爱或信仰;有理性信任,却没有情感信任。这样的待人哲学正如李泽厚所概括的,“韩非把一切都浸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量中,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人们的一切行为、思想、观念以至情感本身,都还原为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考察、估计一切的尺度标准” 。于是乎,统治者势必总是处于猜忌疑虑的状态,而缺乏安全感的结果就是采取过剩防卫的策略。因此,也不妨认为法家宣扬的是关于社会秩序的一种“坏人学说”,只宣扬对国家控制的能力的信任,而不理会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意图的信任。

由于儒家和法家在信任观上各执一词,国家与社会之间不存在普遍主义信任共同体,所以中国政治和法律的实践特别重视特定人际关系的保证作用。

从上古的人质到近世的承包,“质”、“信”、“礼”这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很值得考察。一般而言,如果不能确认信任,就需要以人质或者抵押物作为担保,甚至在复数的团体之间形成“连环保”。但是,国家也好,个人也好,所谓君子之交应该守信和守礼,因而“质”也就不再有必要  。无论如何,这类信任显然是局部性的,或限于本族,或限于特定的阶层和团体。在更大的范围内,信任不是来源于礼,而是取决于“质”。“保结”、“抵押”之类的本质在于以不可信任或不安为前提,是一种不以诉权罚款、而以活人实物来减少风险、增加交易安全的技术(即非信用关系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在大多数场合,通过“质”获得的可信度以具体到特定人物的利害计算以及实践理性为基础,而缺乏超越利害的信念(faith)以及出于体系理性的倚赖(reliance)的成分  。

关于要不要“质”的议论,揭示了中国传统信任观的根本特征:有的是小圈子里的特殊信任,而缺的则是突破各种藩篱的对他者、对一般社会、对天下人类的普遍信任以及相应的制度条件;有的是具名的人格化信任,而缺的则是匿名的制度化信用。

这种特殊信任的优势在于通过分节状态(segments)、承包责任以及连带责任(joint and/or several liability),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减少危机、加强个人行为的安全感。但从信任适用或者信任创新的角度来看,如果特殊信任仅限于亲族之间,那么它就是与生俱来的,根本无需刻意追求、强调;如果扩大到地域共同体或者持续性关系网,那么它虽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营造安全、安心的氛围以及相互依赖、共同繁荣的格局,却又很容易被社会的流动性所稀释,甚至在圈子伸缩、迁徙的变化之际不断遭到破坏。这种带有悖论的特殊信任,以面对面的关系结构为基础,很难与第三者参与的、客观的、抽象的、确定的公共性相衔接,很难发展出以实在法规范和审判制度为保障的信用(credit)体系。所以,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往往表现出多疑与轻信并存、说谎话与重然诺并存之类的内在矛盾。

     这种特殊信任,就其本性而言,基本上是无需国家实在法的保障就可以维持的,不仅如此,实际上还可以超越法律,甚至能够抗拒法律  。而中国式制度设计的独到之处在于把非法(de-legal)的、甚至反法的(anti-legal)因素都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兼容并蓄,同时借助社会中自发的有序化作用以及私力救济来补充法律的不足,以节约实现国家目标所耗费的成本。表现在信任的利用方面,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种是采取在违法必究上网开一面、保护小圈子秘密的策略来温存信任,以特定场合个别法律条文的失效换取整个法律体系的实效。例如在评论儿子揭发父亲盗窃罪的直躬事件时,孔子主张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自西汉以后的历代统治者都承认至亲容隐、屈法为孝的立法原则和司法政策,并把“为亲者隐”的范围渐次扩大,以维护家族内部的信任以及基于信任的有序化机制,只是把叛国谋反的大罪作为适用容隐原则的例外,在忠君与尽孝发生直接冲突时还是鼓励“大义灭亲”  。但是法家的立场正好相反。例如针对同一事件,韩非认为直躬这个作儿子的告密行为是大公无私的、对国家而言是正直的  。

另一种情形反映的正是韩非的观点,更进一步,有意采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来动员信任,促进可信与不信之间的相反相成以及转化。最典型的实例见诸厉行法家路线以图富强的秦国,即按照商鞅的制度设计使“五家相保、十家相连”,让亲邻关系网同时发挥“相纠”、“互举”、“结保”、“连坐”这四种不同的功能,鼓励同族朋友之间互相揭发隐密和罪过,并通过包括“一人犯法、株连九族”之类极端手段在内的共同责任追究来遏阻犯罪行为。澳大利亚学者达彤把这样的多功能社会控制方式形容为“一种弹性技术” 。正如南宋史家马端临记述的那样,“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然而,其结果并不是法家预期的“以刑去刑” ,而是事实上的以信去信,严重破坏了共同体内部以保密为试金石的互信以及社会的秩序生成机制  。这样的问题在现代又重新出现,并有所发展。例如我曾经参加的一桩田园工作,作为其中一部分的“中国人法律意识”问卷调查项目(1995年)的结果表明,4961份有效答案中持近亲容隐态度的比率只有2.4% 。

第三种情形则是儒家与法家的折衷,致力于把社会信任与国家信任结合起来。在北宋时代,司马光就表述了这样一种颇有新意的见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 。概括为一个简洁的公式,就是“社会互信+国家立信=上下同心”。问题是如何以制度化的方式形成何维持这个信任循环圈?仅凭投桃报李、善意交换的人格信任显然很不充分、很不可靠。在中国传统的主流话语中,与宗教精神相联系的信念,即超越利害、确定不移的真正信赖也极其匮乏。通过历史故事可以发现,宗教仪式上的虔信虽然重要,但仍然属于小信,不足以感动诸神降福;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公正来表达大信,只有统治者为防止枉法冤狱而兢兢业业的忠心才能切实获得民意支持以及神佑  。在这里,本来存在着创造某种基于法律制度的信任的契机。但是,天人合一的世界观以及秩序原理的道德指向妨碍了向系统信任方面的进化,表现在判决上以及其他法律文献中,就是存在太多的两面性词组(例如:礼刑并行、宽猛兼济、区别轻重、斟酌缓急)和折衷暧昧的对句(例如焦循在《使无讼解》一文所说的“法愈密而争愈起、理愈明而讼愈烦”),其结果,某种怀疑主义的修辞方式以及与此相应的判断停止、心理平衡支配了制度空间  。

到现代,毛泽东更进一步地提出了双向相信的思路,向各级干部作出告诫:“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这样广泛的信任,当然是以“六亿神州尽舜尧”、“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都是好的”之类乐观主义预设甚至所谓“人民信仰”为前提的,展现了关于社会秩序的一种“好人学说”。

但是,泛信意味着一方有能力监控而放弃这种能力,并希冀对方行为始终符合自己的利益,这就很容易导致过高的期待,也很容易导致同等程度的失望。何况那百分之五以下的坏人究竟如何认定、如何处置也还是问题,并非两个相信或者以信任换信任的反复操作就可以简单打发的。另外,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凡是倾向于信任一般人的,实际上往往并不轻信,对一般人是否值得信任的信息反倒非常敏感,甚至有些多疑  。在这个意义上,强调信任而鼓励自我“交心”和检举他人、为实现消除一切秘密的完全放心而始终怀疑一切和打到一切(最终只剩下“你办事、我放心”那样非常个人化的特殊信任)、既鼓励团结协商又提倡火药味极浓的斗争哲学之类矛盾现象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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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季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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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卫东,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就任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正教授。1991年至92年期间为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经被遴选为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RCSL)指定理事、现任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亚洲太平洋论坛(淡路会议)研究委员会委员、国际高等研究所企画委员、东京财团比较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等。自2008年9月起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兼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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