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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备受舆论关注的福建黄金高案,在时隔三年,几乎被人淡忘的时候,再起波澜。根据《财经网》的报道,“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平中院)日前启动了对其财产刑的执行,查封了三处房产,但相关房产的产权人对此提出异议。”

目前还无法厘清这一具体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但无论如何,这个备受争议的案件再次浮出水面,引发关注,确实值得思索。

下文是三年前的旧作,但中国的很多制度问题并未时移事易,旧案重温别有一番滋味。此文三年前刊发时,编辑有所删节,现刊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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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高案的“歧路亡羊”

假如把黄金高的公开信“为何防弹衣随我六年”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的无期徒刑判决书重叠起来,放在太阳底下仰光透视一下,你大概可以发现报复性执法的背景水印。但是,如果把检察机关对黄金高提出的48项受贿指控与连江地案相比,你或许可以看到“五十步笑百步”的滑稽,以及某些地方官员之间围绕公物品分赃而爆发的争夺和火并。

比较防弹衣与囚衣两个截然相反的物象,说穿了,防弹衣不外乎非法暴力的隐喻,囚衣则构成合法暴力的隐喻。两个隐喻合起来揭示了一个触目惊心的现实:在目前,离开暴力或许难以重新界定基层的产权关系。

黄金高案或将作为中国制度变迁上的一个转折点而载入史册。不同利益集团以检察权为武器进行抗争,虽然早有先例可循,但从此可能变成政治生活中的家常便饭。随之而来的是,在检察院内部,担任经济犯罪公诉职责的部门逐步扩张其权力,并成为各级人事安排中的必争之地。有鉴于此,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终究要作出决定,采取制度化方式切实加强对审判独立的保障,以及在刑侦的某些方面导入法官令状制度。

当然,可存在另外一种转折的可能性,让后世的研究者进行如下描述:以这个无期徒刑的判决为标志,任何试图撕破地方势力关系网、揭露潜规则的官员个人动机都销声匿迹,司法机关不得不进一步借助职权主义、群众检举以及中央特派小组“一竿子插到底”的垂直监控方式,来查究各级公务员的渎职和经济犯罪。司法的歧路亡羊怎么才能找回来,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至于对黄金高案初审结果的评议,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怎样估计自供和证言的有效性。由于受贿属于“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以供述为证据固然是无从避免的;但也必须特别留意,审理有关案件很容易出现逼供之类流弊。为此,必须按照采信从严的原则,决定哪些证言可以采信、哪些证言必须排除,以及书面材料成为证据必须以被告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从这个观点看,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额368.93万元人民币和22.8万美元中,被告持不同意见的高达271.75万人民币和16万美元,理应在公开审理阶段传唤证人出庭,让被告行使证人盘问权。但是据报道,在南平中院的初审过程中,上百证人居然没有一位被请出来当堂对质。

其次需要指出,作为黄金高案最初线索来源的陈发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疑点。围绕他,在法律程序方面已经出现了如下严重的缺陷:

其一,以偷税罪进行另案逮捕和公诉,借机进行对黄金高行贿案的审讯。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为了防止冤枉,不得为刑侦目的进行另案逮捕、不得就另案逮捕提起公诉、不得把另案逮捕的自供作为证据采信。但在陈发案中,这些问题全都出现了。

其二,不仅如此,陈发在关押期间死亡,这样的情节本身就有必要追究。由此亦可见,保释制度在预防冤假错案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三,把留有欠条的31万元借款解释为索贿,这样的起诉和判定显然难免编造犯罪之嫌。在黄金高案的初审判决(2005)南刑初字第54号中,判决理由有这么一段相关表述:“黄金高虽有出具借条,但其主观上并无归还所谓借款想法……”,这充满了主观臆断的成分。在陈发死无对证的状况下,关于借条的证言显然不足以采信。

至于李长青的另案逮捕,更兼有本来不应逮捕以及逮捕与黄金高受贿案无关这样两种不同类型的问题,势必加深对偏见刑侦的合理质疑。另外,对其他证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不乏违法之处,在许多场合都发生了不是有了证据而拘禁、而是为了证据而拘禁的事态。

既然取证过程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又缺乏被告同意以及物证等补强要件,所以不得不承认,黄金高案的初审公诉书和判决书在信用方面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为此,我们迫切希望具有上诉管辖权的法院能在彻底公开、透明化的环境里,对黄金高案进行全面复审,排除政治因素的干扰,根据不枉不纵、疑罪从无以及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出公正的终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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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季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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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卫东,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就任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正教授。1991年至92年期间为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经被遴选为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RCSL)指定理事、现任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亚洲太平洋论坛(淡路会议)研究委员会委员、国际高等研究所企画委员、东京财团比较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等。自2008年9月起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兼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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