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生活以基本的信任为前提。
在中国,由于亲子之情可信,产生了养儿防老的观念 ;由于朝夕四季之序可信,出现了顺时而动的模拟(analog)治理方式,即与自然韵律合拍行事的所谓“时政纲领”。到现代社会,对银行系统的信任,促成了货币经济的发达和金融资本主义体制;对科学真理的信任,加强了通过论证性对话达成共识的普遍主义倾向、沟通行为以及民主程序。也可以说,正是信任构成了安全感和秩序的基础,也构成了社会和谐的前提。群众没有相互信赖,民间组织势必分崩离析。官僚如果不能树立信望,或迟或早,政府难免面临垮台的厄运。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各行各业的分工日益繁细,社会系统更加复杂化,数码网络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也造成浑沌,以此为背景,个人行为的风险不断增大。其结果,对沟通与合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相互信任所发挥的功能也随之越来越大。但是,不得不承认,形成、维护以及加强信任的条件却今不如昔,甚至已经变得非常薄弱――社群的纽带松弛了,环境确定性和思想整合性明显降低,到处飘荡着相对性和不安。特别是全球化打破国家之间的藩篱之后,局势的演变更加难以捉摸、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由此产生的危险意识乃至恐慌并非法律及其他具体对策所能消除或限制,在很多场合更需要的倒是内心定力或者精神方面的拯救。而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频繁的、全面的价值体系紊乱荷崩溃――失范(anomie)却妨碍着对不安的涵意处理,甚至引发整体的诚信危机。
总之,一方面信任很有必要,另一方面信任缺乏可能,两者之间成反比,这是个极其深刻的悖论。
正是为了解脱上述悖论,社会学领域对信任的研究逐步升温,俨然成为显学热门。关于信任的主要学说有:卢曼的复杂性简化论(1989年) 、吉登斯的本体性安全论(1990年) 、帕特南的社会性资本论(1993年) 、福山的社区性超越论(1995年) 。国内最有代表性的著述可以举出郑也夫教授的《信任论》 和张维迎教授的《信息、信任与法律》 。前者侧重信任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涉及亲族、结社、次级文化团体以及行业专家等信任载体。后者强调法律制度在增进信任方面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实在规范或治理结构形成的激励机制以及各种责任系统可以构成信任的基础。
本文的视角有所不同。我认为,在建构秩序的过程中,法律务实,信任务虚;法律着眼既往,信任着眼将来;法律取决于国家,信任取决于个人。就具体实践而言,当法律破绽导致无序之际,人们的基本选择是(1)追加法律(包括促进制度动员、增强制裁力度以及改进制约效率),或者(2)借助信任的长处来弥补法律的不足。在这里,姑且只考虑第二种选项。不言而喻,加强信任功能可以节约制度成本、也可以提高法律实效。问题是如何形成、维持以及发展信任,如何防止信任透支和信任崩溃。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问题其实是,信任究竟能不能以弹性方式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需求,即信任本身的可操作性――如果信任不能调节,对制度的设立和运营就缺乏充分的现实意义。因此,法社会学要把信任作为课题,必须聚焦于信任的构成及其与法律之间搭配组合的不同方式。
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来整理和阐述上述主题。首先是下一节,站在信任的视点来重新观察中国传统的秩序原理以及相关的制度设计,在区分关于统治方式的儒家“好人学说”与法家“坏人学说”的基础上,对社会互信与国家立信这两种基本取向及其折衷形态、质•信•礼的三者循环圈、法律秩序与关系秩序的组合、所谓双向相信的现代命题等进行分析、评价。然后在第三节,试图根据中国的问题意识来提示社会科学的工具性概念框架,特别是以齐美尔(Georg Simmel)和卢曼(Niklas Luhmann)的创见为线索,探讨以法社会学方法研究信任机制的主要条件,对自我呈现信任的策略以及当今中国社会信任度是高还是低的争论也略做推敲。接着第四节,重新聚焦法律系统与信任机制之间的关系,侧重于思考在中国文化氛围里形成系统信任和普遍信任、尤其是对法治秩序的信任的可能性和具体途径以及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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