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马上就要迎来“五四运动”九十周年的纪念日。联系到建国六十周年和新法制建设三十周年的庆典,在今年纪念五四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五四运动曾经喊出“打到孔家店”的过激口号,也曾经指出“民主与科学”这一新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五四运动的本质在于启蒙和革故鼎新。其思想结果就是宪政爱国精神。其政治结果就是共和国全面推行启蒙主义体制。
后来,1970年代末的思想解放,又导致了第二次启蒙运动――告别激进,倡导渐进;减少破坏,促进建设。可以说,贯穿于改革开放整个时期的法制建设,就是这次启蒙的典型表现。倘若接受以赛亚·伯林的观点,从一元论和决定论的角度来把握启蒙的特征,那么不难做出这样的判断,法治主义与启蒙主义,这两者几乎是完全同构的。它们都认为所有问题归根结底存在着唯一正确的解答,这个解答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充分的说理和评价来求得。
然而晚近的研究成果表明,启蒙和法治的传统以及相应的权力结构实际上却很复杂,在不同程度上也具有多元性,只不过由一个意识形态的宏伟叙事及其涵意网络联结成为整体而已。仔细考察启蒙主义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其中都包含了个人的自由权、主权国家的框架、竞争的市场机制以及传统的文化和道德秩序等异质物。只是在各国实践中,这些成分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和价值排序而已。分别回顾过去九十年、六十年以及三十年的风雨历程就知道,中国也不例外。
在中国,剧烈的变化是发生在1990年代后期。一方面,社会结构迅速分化,另一方面,原教旨主义色彩也迅速淡化。从此一个宏伟叙事被撕成无数个小叙事的碎片。原来联结为整体的组成部分也就各自为阵了,或者表现为私人领域的伸张,或者表现为国家主义思潮的抬头,或者表现为市场崇拜,或者表现为向传统经典的回归。因为各组成部分还未臻成熟,所以离散之后的那些运作机制也大都残缺不全。例如个人还缺乏自由权的意识,国家还缺乏法治的精神,市场还缺乏道德的约束,回到经典的诠释运动还缺乏类似欧洲“文艺复兴”那样的契机,等等。也就是说,建构还远远没有成功,解构就已经草草开场了。也就是说,我们还没有具备现代的制度条件,就一转身跳越到了充满不确定性和相对性的后现代语境里。
同样的变化也发生在法学界。围绕法治的1979年共识,酿造了政法实际部门与院校知识分子之间的三十年甜蜜。尽管其中也不乏分歧和争论,但在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以及推动司法改革和律师业发展等方面,始终存在着基本的一致与合作。但到了近两年,法治国家这个宏伟叙事似乎也在不经意间开始分崩离析了,表现为某些方面很露骨的权力意志,表现为司法群众路线的复兴,表现为法律规避和“私了”解纷的盛行,表现为儒家政治哲学的过度张扬。
上述解构的趋势最终将把中国法学究竟引向何处,很值得我们观察和反复思考。这意味着,在纪念五四运动九十周年、建国六十周年以及新法制建设三十周年的现在,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深刻的反思。不仅要反思启蒙、反思法治,而且还要对反启蒙、反法治的思潮和实践也不断进行冷静的、透彻的反思。
约翰·罗尔斯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就是“反思的均衡”。通过反思在不同组成部分之间达成均衡,在这样的均衡之上再进行制度建构,除此之外恐怕并没有更适当的方式来调和启蒙或法治的一元论与多元论之间的矛盾。通过学术的百家争鸣在不同价值判断之间寻找重叠,在这样的重叠之上进行理论创新,除此之外恐怕并没有更适当的方式来让中国法学崛起东方、迈向世界。所以,“反思的均衡”就是我们解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问题的一个关键词。
由此也可以推断,为了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我们需要在反思理性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者法律解释共同体。在这里,没有“自由派”与“新左派”的价值冲突,只有为正义的理念而奋斗的共同目标。在这里,没有政法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对抗,只有以专业技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同目标。在这里,没有所谓“海龟”与“土鳖”的意气之争,只有在国际制度竞争中相濡以沫的共同目标。在这里,没有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宋鱼水审判方式的区隔,只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共同目标。但愿我们能就中国法学共同体的发展前景达成最基本的思想共识,即提供一套更具有包容性、更精巧的制度框架,以回应价值多元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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