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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闻业具有垄断性或者受到限制时,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范围可以得到相当有效的控制,话语权也就在不同程度上被绝对化了,腐败便因而滋生

正文:  “封口费”葫芦案

从“钳口令”到“封口费”,仅从言路管理方式的这种变化,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当今中国的市场化,已经到了万物皆商品的程度。如果硬要抬杠往好里说,这意味着强制力的减弱,合意性的增强,似乎颇有那么一点梅因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味道。然而,如果实事求是地往坏里说,这完全可以算作社会“黑帮化”、权力运作私人化的一个标志。

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怕知情者揭露,就付一笔钱款——封口费——来购买沉默。这种暗盘交易,在古今中外的江湖上不胜枚举。但是,像去年9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公然给60名真假记者发放“封口费”的消息,实在太罕见。像今年4月28日在河北张家口的法院开庭审理的张家口市党委宣传部竟然提供“封口费”这样的案件,同样很罕见。“封口费”由一级党政机关来支付,且能支付给如此众多的媒体从业者,把这两者联系起来思考片刻,你就会感到不寒而栗。

这里存在三大问题。首先,为什么当地宣传部要支付“封口费”?理由很简单,因为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违法经营煤窑的背景下,关于矿难的负面报道会影响到以采煤为支柱的当地经济发展的现有机制,会影响相关当局的形象和政绩考评,甚至会“问责”掉几顶乌纱帽。何况报喜不报忧早就是某些宣传部门的金科玉律,对于一些主事者而言,规定“三七开”的报道口径、撤除不符合旨意的稿件等,与采取经济手段控制信息流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用广告费来诱导公众传媒、用封口费来阻拦记者发稿,俨然已成为一些地方对新闻报道进行规制的一种新手法,主事者不以为怪。

其次,既然“封口费”比矿难的法定赔偿额要高昂出许多,为什么煤矿老板还愿意支付并且支付得起?理由很简单,因为他们有强烈的动机要“花钱买稳定”,他们也有丰沛的财力来“花钱买稳定”。既然这种违规的矿业经营活动能带来暴利,而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真相被曝光之后,就势必要面对被查封的危险,权衡之余,花些封口费来破财免灾还是合算的。在政府看来,让肇事企业出钱来摆平,也比启动正式的禁止机制合算得多。这就像《三国演义》里的故事,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更重要的是,如果地方政府与企业主在隐瞒信息、屏蔽公众知情权方面立场一致,那么支付封口费,还有企业变相向政府购买保护、政府变相向企业征收特别税费的含意。在这样的情况下,报刊记者面对的是非常强有力的官商联盟,因此,采访和撰稿的风险也就随之变得非常高;反过来说,利诱的效果则极其明显。因为接受“封口费”无异于参加一次低风险、高回报的合伙事业,比冒着政治风险爬格子、挣稿费要合算得多。

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就不只是“双赢”,而是煤窑老板、地方政府以及传媒业者的“三赢”或“共赢”。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精英集团“铁三角”联盟的山寨版。在这里,我们也就遭遇到第三个问题,即为什么封口费发给那么多的人还能奏效?因为只要有一个职能部门打报告,只要有一家媒体如实作报道,付出的所有成本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对于支付封口费的一方而言,风险极大,没有比这更容易导致破产的投资了。尽管如此,支付封口费的行为还是不断地、反复地出现,表明付费方具有胜券在握的强烈自信,凭什么?

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权力集中化、只对上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使众口铄金的效果无法显现,使封口费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实报道的风险太大,而抵制收买的动力太小;于是乎,出现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这样的怪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说防民之口胜于防川,那么防记者之口则胜于防盗。一旦公众传媒堕落到这种程度,所谓“无冕之王”也就无异于丐帮了。如果说司法腐败构成司法不能独立的理由,那么新闻腐败则构成新闻不能自由的原因。这,就是制度改革陷入困境的大怪圈。

面对这样的问题状况,归责的对象总是个人。在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曝光后,涉案人员数十人都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做了处理,并对已查实的四名新闻记者给予制裁。在张家口市党委宣传部封口费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记者受到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起诉。但是,有关单位以及新闻管理体制的责任却无人追究。

记者之所以也能寻租,是因为他们掌握着话语权,也就是疆路易塞尔邦舒雷贝尔所说的那种“第四权力”。如果存在自由而公平竞争的出版市场,如果社会透明度较高,新闻腐败本来是比较容易得到遏止或预防的。但是,当新闻业具有垄断性或者受到限制时,信息发布的数量和范围可以得到相当有效的控制,话语权也就在不同程度上被绝对化了,腐败便因而滋生。

更令人遗憾的是,张家口市党委宣传部“封口费”案发之后,记者关键遭到刑事起诉,审理过程却未真正公开。这样的事实在以下双重意义上,更进一步证实了问题的根源在体制:其一,如果仅仅是个别记者的堕落与犯罪,没有什么好隐瞒的,既然遮遮盖盖,就说明我们面对的是大面积的结构性腐败,或者说制度腐败;其二,应该允许旁听的案件却不能真正公开,还是在屏蔽公众知情权,这在本质上与封口费事件并没有什么差异。

众所周知,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现在,关键案把这两项关键性制度的重大缺陷叠加在一起呈现出来,迫使我们不得不说:只要继续以这种方式来处理,那么消除新闻腐败或者司法腐败也就俟河清之无日了。■

  

背景

“封口费”与新闻寻租链(《财经》记者朱弢采写)

2009年4月28日,广受公众关注的《网络报》记者关键被诉强迫交易罪一案开庭审理,审理此案的是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法院。

关键案缘起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爆炸事故瞒报事件(下称“7·14矿难”)。在这起发生于2008年7月14日的事故中,共有35人遇难。但直到85天后,这一特大事故才被曝光。

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在瞒报事件中充当了“灭火队”的角色。为掩盖矿难真相,该宣传部副部长常毅峰多次向媒体支付“封口费”,其中即包括关键所供职的《网络报》。随着关键案的开庭审理,此案诸多细节遂为人所知。

康保县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称,在得知“7·14”矿难发生后,《网络报》总编辑任鹏宇安排该报首席记者关键赴蔚县采访矿难情况。

2008年7月20日左右,关键赶到事故煤矿进行采访,取得了“7·14矿难”确已发生的相关录像,并写好了有关“7·14矿难”的报道传回报社。同时,他电话告知任鹏宇,自己第二天将去张家口,让报社将编辑好的矿难稿件报样直接传到张家口市,任鹏宇当即告诉关键,将马上安排编辑此稿。

据起诉书记载,2008年7月24日下午,关键将矿难报样及核稿函交给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常毅峰。常在看过报样后表示,“7·14矿难”还没有调查清楚,等调查清楚后再与报社联系。关键则称,关于矿难稿件报社已走了程序,“是否刊发,我说了不算”。

此后,蔚县主管煤炭工作的副县长王凤忠从常毅峰处看到了报样,请求常毅峰“不管采取什么手段,把这事压了”。《财经》记者获知,王凤忠事后已被有关部门调查,他是该矿难瞒报过程的主要决策者和执行者。

随后,常毅峰与关键联系,问其能不能暂缓报道。关键表示,自己做不了主。常毅峰于是与《网络报》总编辑任鹏宇取得联系。任鹏宇回复,可以暂缓报道,但具体事项要与关键协商。常毅峰遂再与关键联系,两人讨价还价后商定,蔚县方面做价值25万元的两个版广告,并订阅价值3万元报纸,作为《网络报》暂不报道矿难的交换条件。

2008年8月1日,常毅峰等人来到位于北京的《网络报》社,将25万元钱交给关键。起诉书称,随着国务院调查组对“7·14矿难”展开调查,这起瞒报事件真相渐显。关键急忙给常毅峰打电话,让常毅峰赶快做两个版面的蔚县宣传广告。此后,《网络报》在2008年9月25日和10月9日,分两次刊出两个版的蔚县文化旅游广告。

在瞒报事件暴露后不久,常毅峰即受到调查,他很快供出了收受“封口费”的媒体记者名单,关键正在其中。

随后,张家口警方于2008年12月1日将关键从山西太原带走。第二天,警方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其刑事拘留。

2009年1月7日,张家口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关键,罪名改为涉嫌“强迫交易罪”后,此案由康保县检察院管辖。

2009年4月28日,关键案由康保县法院开庭审理,但就在开庭前夕,开庭地点一度更换,最终确定在张家口一区级法院内,甚少有人获得庭审信息。

回首过往,新闻“寻租”事件并不鲜见。

比如,《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于2005年7月发表了报道,反映长春市龙家堡国际机场(现名龙嘉国际机场)建设中的一些质量安全问题。此后,傅桦在报道过程中收受好处费的丑闻曝光,并以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2008年9月20日,山西省洪洞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事故,因瞒报招致各地真假记者前往领取“封口费”。

再有,2008年12月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峰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法院受审,他被指控在一篇报道的采写过程中收受贿赂,同时还涉嫌窝赃、妨碍公务两项罪名。

而关键案与上述案件相比,恶劣之处在于,付钱的一方为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机关,另一方是掌握话语权的媒体,双方勾结,彻底屏蔽公众知情权。

如今的传媒业界,从收受红包、车马费,直至以舆论监督为名,获取不当利益,俨然已成行业潜规则。破解“新闻寻租链”难题,亟待体制及法制的共同进步。■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10期 出版日期2009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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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季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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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卫东,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就任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正教授。1991年至92年期间为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经被遴选为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RCSL)指定理事、现任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亚洲太平洋论坛(淡路会议)研究委员会委员、国际高等研究所企画委员、东京财团比较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等。自2008年9月起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兼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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