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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共同探索今后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季卫东
 

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问题界定

1-1 对迄今为止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发展过程的观察

这三十年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处于规模扩张之中。尤其是在2000年以后的十年间,法科院系的数量增长3倍、毕业生的数量增长5倍,发展速度之快令人惊异。法学教育大跃进带来的主要问题是校园里弥漫着浮躁的风气、竞争过度导致学术伦理滑坡、人才培养的质量显著下降以及日益突出的法科生就业难。

仅就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育而言,无论通识薰陶还是专业培训都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在本科生阶段,教育以向社会各领域输送具有法律素养的就业者为目的。在研究生阶段,教育以培养研究者为目的。两者均过分偏重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实用技艺的训练,与法律实践是相乖离的,也很难说充分发挥了培养职业法律家的功能。“法律硕士”本来是参照美国J.D.模式设立的,理应以高级法律职业教育为明确的目标,但实际上却成为本科教育的简单复制和压缩。由于司法考试的决定性意义,法科学生在很大程度上被各种司考培训学校掳获,结果导致法学教育本科的“两重结构”和资格考试阶段“弃大学而去”现象,无法确保法律职业的应有素质。

1-2 改革法学教育的切入点

首先要明确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究竟是以输送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通用型毕业生为教育目标,还是以根据职业法律家的素质要求训练学生为目标。在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单纯明快的,就是培养律师,而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又都是从律师中遴选的。因此,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专精程度都很显著。这样专才教育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法律秩序担纲者的技术含量,也决定了职业法律家的规模比较大。但在日本,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比较模糊的,并没有确立职业法律家的标准像并以此为圭臬。因此,法学教育的通识性、理论性以及政法一体化程度较强。这样做的好处是职业法律家本身的规模不必达到很大,各行各业都有初步具备法律知识素养的人群在配合国家制度的运作,但通才教育的弱点是难以在国际化、全球化的制度竞争、法律技术的格斗中胜出。

鉴于中国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育规模已经很大、而教育目标却很模糊的现实,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按照职业法律家的素质要求明确教育目标,并在这个过程中让法学教育规模自然地回归到适当的规模。也就是要沿着从通才教育到专才教育的路线加强课程设置的专业性和实用性,根据训练职业法律家的需要改变教学方法,并且扭转司法考试决定一切、教育过程算不了什么的风气。在这里要特别注意防止一谈应用型人才就以为只须多让法官、律师给学生讲课,或者把学生放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去自由实习的偏颇。这种单纯经验主义的主张是对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极大误解甚或歪曲,迟早会给中国未来的法制发展带来所谓“摆平就是水平”之类的不良后果。由于中国采取成文法体系,事实上一直在进行大规模的法律继受和学说继受,目前又面临激烈的国际制度竞争和法律技术竞争,所以有必要大力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学识水准,有必要大力加强大学研究院的体系化教育功能,有必要在上述前提条件下考虑如何加强法学院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互动、合作问题。

1-3 二十一世纪法学教育的前瞻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中国今后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可以进行如下表述:在确保纯学术研究空间的同时,逐步把重点工作转移到职业法律家培养方面,造就一批富于正义感、责任感以及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养和学识、娴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的治国安邦的精英人才,造就大量具有国际眼光和专精学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这样的思路来调整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司法考试制度。

这样的理念包含三层涵意。第一、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的任务主要是培养法治国家的直接运作者以及“社会疾病的医疗人员”,必须大力加强专业素质、能力、技巧的开发和传授。但与工匠式职业训练不同,法学院同时还必须注意人文教养和道德的陶冶,确保职业法律家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以及鲜明的社会公正意识。借用韩愈的话来说,就是兼顾“传道”与“授业”。第二、还有所谓“解惑”的问题,这里重新诠释一下,是指让学生在充分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具备对知识进行分析、讨论、批判以及拓展的思维能力以及通过认识事实而发现新的解决方案的创造能力。第三、法学教育必须对主要专业课程采取反复涂染、渐次深化的方法,为精密司法提供学识基础。此外还应该加强综合性课程和前沿性课程,为制度创新提供思想条件。

2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思路的整理

2-1 彻底废除法学本科

这种思路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完全按照美国模式进行LS化改革,只在硕士研究生层面向非法学本科的毕业生进行法律职业教育。但是,成文法体系和学说继受的制度前提决定了我们很难从解决问题入手进行教育,而必须在较长时期内提供系统的知识。另外,社会的文化传统以及权力结构也决定了职业法律家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学教育还应该肩负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其他从业者以及普通公民的必要性。何况中国的法学本科已经发展到这样庞大的规模,采取断然举措废除法学本科的影响非常深远,有关当局不得不持极其慎重的态度。

2-2 削减法学本科的“两条腿走路”

对废除法学本科的思路略做修正,可以考虑这样的选项:在一些具备条件的重点大学废除法学本科,只在硕士研究生层面进行法律职业教育,但在其他大学保留法律本科,主要为政府和企业及其他相关行业输送人材。这基本上是韩国的改革模式,让原有法学教育方式与美国法律职业教育方式并存或结合。

2-3 本硕连读的“4+2”方案

浙江大学法学院率先提出这一思路,起初是为了确保法学研究生的素质,但逐步吸纳法律职业教育理念,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模式。在法律硕士教育对法学本科开放的最新形势下,山东大学法学院把“4+2”方案进一步延伸成法律职业教育的方向性选择,引人瞩目。

2-4 法学本科加法律职业培训机构

法学本科教育按照原有方式进行即可,也就是培养通才,不必把目标特定于培养职业法律家这一方面。法律职业教育仅在特定的机构来进行,比如对全国性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造,或者还不妨考虑设立一所律师学院,使这三家成为强有力的职业教育机构。

2-5 推动法学本科的职业教育化

彻底废除法律硕士的项目,使法学本科与职业教育合二为一,只改变本科的教育内容,加强职业教育成分。如果认为四年不够,或许还可以再延长一年。简单地说,就是法学院的医学院化。

3 高级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分析与选择

3-1 选择模式的视角

要在现行体制下稳健地、富有成效地推动法学教育改革,首先应该保留法学本科并致力于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其次应该对本科教育与硕士教育的关系进行重新组合,然后在确保学术型人才培养机制不中断的前提条件下,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集中力量强化高级职业教育。

3-2 “三三制”的概念设计

所谓“三三制”,是指法学本科教育在第三年结束之后,从第四年开始分流,选拔少数适才适性者(除本校优秀本科生外,还接受一流法学院的个别推免以及通过统考的生源)连续接受三年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最终获得硕士学位。

也就是说,读完法律本科大三的学生中,倾向于到企业或者政府就业的学生,将继续在现有的体制下接受四年的法律本科训练;而另一部分准备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学生,经过一定的遴选和甄别的手续,从四年级就开始转入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轨道。之所以不采取“4+2”的便捷方式,目的是(1)避免第四年级粗放式实习等的时间浪费,节约法学教育的社会总成本;(2)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更精深、更充实;(3)为实务训练提供体系化的合理安排。结果是用六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个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精英型法律人才。

3-3 前一个“三”:关于改进本科教育的主要举措

3-4  后一个“三”:专业课与实务培训的组合方式

3-5 “三三制”本硕连读的课程设置和相互衔接

3-5-1 前一个“三”的课程设置

法学本科1-3年级的教育,除大学统一安排的通识课程之外,提供如下四种类型的各项课程。即(1)国家、法律、政治的入门课程(可以适当与现有通识课程、大类课程的某些科目相结合,并开设若干特色课程);(2)基本法律课程(以六法的概论为主,包括教育部规定的14门专业核心课程);(3)基础研讨班课程(以培训阅读和写作基本技巧为主,为本法学院特色课程);(4)基础法学课程(以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为主,包括教育部规定的两门专业核心课程)。但专业课程尽量推到第二学年的后期,特别是第三学年以降。在本科一、二年级主要加强各种人文教养课程,提高博雅素质和正义感,扩大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面,特别是适当阅读经典文献。

3-5-2 本科第4年级的不同教学菜单

从4年级前期学生分流起,本科高年级课程的按照以下方式分别做出不同重点的安排。

对于预定成为公务员或企业职员的学生,除上述四种类型课程之外,从第4学年开始着重学习综合法律课程(以重大社会问题与法的关系为主,例如经济与法、环境与法、全球化与法,等等),并在第4学年选修政治学、行政学、国际关系等方面的高级课程,毕业后除就职和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之外,也可以通过一般研究生考试或者“保研”渠道进入一般法学硕士课程深造。

对于预定成为职业法律家的学生,除上述四种类型课程之外,从第4学年开始着重参加不同部门法的应用研讨班、接受更加专门的法律技能教育,强化判例研究讨论,同时加强阅读外语法律文献的训练。

3-5-3 后一个“三”的课程设置

可以把高级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分为五大门类,即:

[1]法律基础科目群――(a)公法系列(宪法、行政法)、(b)民事系列(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c)刑事系列(刑法、刑事诉讼法),在本科2年级到硕士第2学年期间分布。从第4年级开始专门向法律职业教育部门提供的同类科目将更专业化、更深入、更细致。也可以开设特定部门法比较分析的课程,例如比较宪法、比较契约法。

参照神户大学法科大学院的经验,对法律基础科目群可以采取如下 “反复涂染”式的延展教学方法:

本科4年级前期    后期   硕士1年级前期   后期    第3学年前期   后期

民法        民法I      民法II    对 话 式 研 讨 班      对 话 式 研 讨 班

契约法 侵权法 亲属法    物权法等   民法综合

刑法        刑法               应用刑法讲义 对话式刑法             经济刑法

[2]基础法学・相邻学科群――根据需要和人才供给情况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罗马法、法制史、法律思想史、英美法、德国法,法国法、EU法、日本法、东南亚法、伊斯兰法、经营学、会计学等中适当选定,在本科3年级到硕士第2学年期间分布。其中法哲学和中国法制史的概论性课程可以只在本科1年级或2年级开设,也可以在法律职业教育部门开设专题性或综合性高级课程,例如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正义论、明清司法制度。

[3]实务基础科目群――法律信息学、法律文书制作技术、事实认定技术、法律职业伦理、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Virtual Law Firm)、模拟调解(可以借鉴哈佛大学交涉学研究所以及HLS调解研究项目开发的教育方式)、法律诊所,等等,主要在本科第4年级和硕士第2学年之间开设。

[4]法学发展前沿科目群――(a)企业法务(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知识产权、破产处理、民事执行、电子商务)、(b)超国界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WTO解纷机制、国际人权法、国际犯罪、国内法的国际化)(c)社会维权(人权论、司法制度论、律师制度论、消费者法、环境法、青少年法、住宅问题与法、医疗事故与法、互联网与法),主要在硕士第2学年开设。可以由担任专业基础课程、核心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自主申报与自己的专攻领域相关的前沿科目讲义的题目和内容,并与个性化选修课的现行制度接轨搭配。

[5]研讨班科目群――(a)基础研讨班(主要部门法的对话式教育课程),主要在本科4年级开设;(b)特别研讨班(各种实务问题探讨、判例研究、解决方案研究),主要在硕士第1学年开设。(c)法学论文写作研讨班(传授和实践研究论文写作技艺,提高学生的推理和表达能力),在硕士第1学年后期或第2学年前期开设。

4 结论:“三三制”设想的实施与其他改革模式的借鉴

我们认为,“三三制”是在现行体制下可以立即推行的比较稳健的举措,通过高级法律职业教育特班可以同时解决调整法学教育数量和提高法学教育质量这两大基本任务。在课程设置的改革方面,不妨采取如下步骤:让所有老师继续讲授现有的基本课程,只通过适当的方式改进课堂质量;但与此同时,请所有教授根据自己的专长自愿报名开设选修课。如果这些课程还不能充分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可以通过院内资源组合的方式(例如一个学科数人合开某种重要课程、跨学科联合开设前沿课程或综合性专题课程)补缺,也可以聘请校外非常勤教师来讲课。由于采取的是老师任务基本不动,学院通过组合提供多样化菜单的方式,如果操作得法,不会有太大的反弹。这时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老师课时增多、质量要求提高之后的资源瓶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适当开源,并与其他大学形成发掘资源上的“错位竞争”的态势。 

我们注意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山东大学法学院的“4+2”模式在与现行教育体制的衔接上具有各自的优势。我们也注意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硕士教育采取多元化菜单,本科教育反倒坚持统一性,与“三三制”前三年采取多元化教学菜单,后三年采取统一化教学菜单的设想形成鲜明的对照。我们还注意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创造的“走出去、引进来”的互动教学模式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在诊所教育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实践教学和职业伦理教学方面取得的成就。这些都很值得认真考察和借鉴。只要一流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积极加强对话和交流,在互相学习的过程中逐步凝聚共识,新一轮的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就必定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但愿这次院长论坛能为法学院之间形成长效合作机制提供一个良好的起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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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季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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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卫东,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就任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正教授。1991年至92年期间为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经被遴选为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RCSL)指定理事、现任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亚洲太平洋论坛(淡路会议)研究委员会委员、国际高等研究所企画委员、东京财团比较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等。自2008年9月起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兼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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