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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输掉劳动官司之后,又搭上了两条性命。打工者刘汉黄在赢了劳动官司之后,还要挑起一场必输无疑的命案官司。为什么?

□ 季卫东/文

雇主必须对雇工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天经地义人道。为了担保履行这种赔偿责任的能力,雇主必须加入强制性的工伤保险,这是各国通例。

一般而言,工伤保险对伤残者的待遇标准应明显高于普通医疗保险,以示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和捍卫,这是立法的常识。

然而,在农民工刘汉黄的个案里,以上这些理所当然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东莞的那家台商工厂既没有为受雇者办工伤保险,也拒绝承担合理的、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只在受伤后短暂的停工留薪期间支付了8608元人民币。请注意,这笔支出把工资、医院护理费和生活费等统统计算在内,雇主的赔偿额都不到1万元。仲裁机构甚至连安装假肢的费用也不肯痛快地计算到赔偿裁定的内容里,更令人匪夷所思。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有自己的利益团体的代表,但农民工没有。东莞台商协会的负责人为雇主辩解道:“工厂已经继续向刘汉黄提供吃住了,本来完全可以让他搬出去的。”此时此刻,我们却没有看到工会或者农民工协会的影子,也没有看到某种声援农民工刘汉黄的集体力量。显然这是一场力量极不对称的博弈。难怪受害方以不高的索赔额多次寻求和解,终究徒劳无功。由此可以推定,缺乏团结权作为保障的《劳动合同法》根本就不可能成为劳工维权真正的尚方宝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刘汉黄在一审的胜诉判决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作出后,雇主提出上诉之际,出人意料地采取了与企业管理者同归于尽的暴力行动。

其原因耐人寻味:他在依法维权的盘陀路上已经颠簸很久,莫非突然失去继续挣扎的耐心?对上诉审的公正性,莫非他根本就不抱信心?抑或他觉得,即使胜诉,迟到的正义也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尽管法院判给他17万元的赔偿金,但他现在不名一文,既无力支付今后的律师酬金,也无力购买短时间归乡养息的车票,甚至面临立刻断炊的困境,于是产生了走投无路的绝望感?自己的胜诉将导致工厂的亏损乃至倒闭,于是其他农民工与地方政府结成维护雇主的统一战线,受害的弱者却在一瞬间反倒变成“人民公敌”,他觉得满腔委屈无处诉说?

总之,刘汉黄自杀性行凶的深层动机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前述一连串的疑云已经构成当代版本的“天问”,迫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探究一下制度究竟如何异化的原理。

雇主在输掉官司之后,又搭上了两条性命;雇工在赢了劳动官司之后,还要挑起一场必输无疑的命案官司。这样的结局是极端荒唐、不可理喻的。实际上,如果工伤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比较健全,当事人之间没完没了的那种交涉基本上就没有必要。如果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更加合理,受害者就不会被悲观情绪压倒。如果农民工能够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者就不至于那么专横跋扈。这一切基本上都由制度设计决定,前提条件不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心理反应也很难改变,本来可以避免的悲剧就会不断上演。

这场悲剧的深刻之处在于,雇主争钱,雇工争气,两者无法进行价值兑换,也无法达成妥协。刘汉黄开始请求的10万元损害赔偿,比一审法院判决的17万元损害赔偿低了很多,应该是一种比较自我克制的权利主张。但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是5万元,低得离谱。而企业经营者坚持赔偿的上限是9万元,决不让步。正是这个1万元之差,导致了双方对峙将近一年的紧张,也导致了两死一伤的惨案。

在刘汉黄看来,他的命价虽然比较贱,但还没有贱到非得在赔偿额中再扣除大约1万元已付开支的程度。如果把上诉等各种成本也考虑进来,他所剩的今后四五十年生命所值就更是寥寥可数了。以这一条“贱命”换取两三条“贵命”肯定是划算的——或许这就是他以死相博的根本原因。这种想法一旦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后果不难设想。在“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背后,我们的确可以看到城乡不同轨的治理模式、户籍制度、资源分配、立法权等方面有待解决的各种问题。

在这些制度上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了。这部法律的本质就是要降低弱势群体维权的成本。也就是说,要向民工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明确他们的权利,比如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交涉、基本的福利供给等,还要为他们提供各种救济的渠道,至少在法律上有制衡强势群体的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强者可以不依赖法律手段就实现自己的利益,只有弱者才更需要法律保障。令人遗憾的是,2008年9月起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削弱了《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效用。

不得不指出,中国经济高速成长这么久,劳动成本却一直没有上升,农民工的实际工资还在降低,这种现象是异常的,在其他国家罕有先例。东南亚以及其他很多发展中国家劳动工资,都会随经济发展上涨。放任劳动力价格被人为压低的事态,一方面使中国制造业经济有很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客观上存在极大的不公平。当工人薪酬被过度压低,以致与其他阶层、特别是雇主的收入太不成比例,甚至达到不足以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地步时,这样的发展模式再有利可图,也必然难以为继。何况外国直接投资规模越大,外流的利润和利息也就越大,经常项目逆差给本国金融系统带来沉重负担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仅靠不择手段地压低工资成本来吸引外国厂商的直接投资,以此拉动经济,这并不是一种很有效率的资本运用形态。

不同阶层的利益不能达成适当的均衡,分配正义不能实现,不仅会影响生产积极性,迟早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至于如何做到适当的均衡,是一个社会集体选择的结果,仅靠强制是不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我们理所当然地要强调效率,但效率也必须兼顾公平。如果经济发展的利得过度地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大部分人一直在贫困线上挣扎,也会反过来降低效率,甚至造成前功尽弃的后果。现在中国一些地方频繁出现暴力抗法的情况,说明弱势群体的忍耐已经达到了极限。“刘汉黄事件”再次向我们敲了一记警钟。■

(本文发表于2009年7月6日出版的《财经》2009年第14期“法眼”栏目)

背景

刘汉黄刺杀台商始末

《财经》记者 罗洁琪/文

命运转折的前一周,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一名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的土家族男子,随着“民工潮”南下来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展明五金)。

那时候,刘25岁。“身高一米七多一点,长得很瘦;有点内向,不善表达。不过,对人很客气,别人帮他一点忙,他就谢个不停。”一名熟悉刘汉黄的员工对《财经》记者说。

刘汉黄操作冲床。进厂的第七天,2008年9月2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一台运转的冲床机器砸下来的瞬间,刘汉黄右手来不及躲闪,掌部和手指的骨头被砸碎,经诊断,为“压砸毁损伤”。在救治过程中,由于伤情过重,医生不得不将其整个右手掌做了切除手术。

据刘的朋友介绍,进车间前,刘汉黄并没得到厂方的专业培训。

“那活儿是最危险的,来我们医院安装假肢的人,超过一半都是五金厂的冲床工。”一名在东莞某医院任职的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

从那以后,刘汉黄的经历和众多不幸受到工伤的民工类似,拿着一纸《劳动能力鉴定书》,在政府和法院之间上下求索,守候在厂方老板门口求和解。

2009年5月,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一审判决,厂方被判向刘汉黄赔偿177293元。不过,厂方随即提起了上诉。

2009年6月,基于刘的请求,一审法院执行了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厂方价值约17万元的机器。“可以说,当时刘汉黄的官司已经赢了一大半,而且未来的执行也有了保障。”代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的广东京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

但令人震惊的是,2009年6月15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刘汉黄在工厂大门内侧的保安室门口,截住正要外出的生产经理赖振瑞,与其发生争吵。展明五金总经理林裕腾和副总经理邵正吉闻讯赶来。在争吵中,刘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捅向这三人,导致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重伤。

上述三人皆来自台湾台中县。事后,刘汉黄被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在工厂附近抓获。刘汉黄用以行凶的是他仅剩的左手。

6月下旬,刘汉黄被东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审判。刘汉黄杀人的动机仍然是个谜。

一位参加刘汉黄伤残评定会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评残那天,厂方也派出了一名负责人来参加。从始至终,该负责人没和刘汉黄说过一句话。

工伤鉴定结果明确后,刘汉黄开始对厂方提出维权索赔约10万元,其间也曾多次向厂方提出和解。而厂方认为索赔金额过高一直拒绝商谈。“金额其实是可以商谈的,但厂方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不愿意和律师见面。”李晓保律师告诉《财经》记者。

《财经》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因展明五金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刘无法得到社会保险保障,所以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承担。安装假肢存在现实性和将来更换假肢具有可能性,所以酌定由厂方先行支付五次安装的费用。上述所有赔偿款共计177293元。

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对于这个判决,他问过刘汉黄的意见,刘表示:“可以了,不上诉了。”

但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13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出是刘汉黄在劳动合同中主动要求“本人因自身利益主动放弃厂方购买社会保险”。据了解,厂方不服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赔偿底线是9万元。

得知厂方上诉后, 6月14日,刘汉黄曾用自杀行为要挟厂方尽快赔偿。“那天很多人站在工厂门口围观,我过去看了一下,看到一个人站在厂里楼房的阳台边沿上,声称要跳楼。”工厂附近一个商铺的老板告诉《财经》记者。

经警方劝阻,刘汉黄答应次日和厂方和平商谈。第二天上午,刘汉黄和赖振瑞等人再次协商但无果,约定当天下午继续谈判。然而,中午12点多,刘汉黄就用弹簧刀刺向工厂的三名高管。

刘汉黄失控杀人的原因至今仍难判断。据知情人透露,刘汉黄在行凶前曾受到工厂不法对待。当日刘汉黄曾约了人欲外出,却被厂方安排保安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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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季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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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卫东,1957年出生于南昌市。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就任神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正教授。1991年至92年期间为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经被遴选为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RCSL)指定理事、现任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亚洲太平洋论坛(淡路会议)研究委员会委员、国际高等研究所企画委员、东京财团比较制度研究所研究员等。自2008年9月起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兼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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